政策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倾力打造干事创业优秀团队的若干意见》(固发〔2013〕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一类: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引进教授级专家,并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属国内外领先并实施产业化的教授级人才;
第三类: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人才;
第四类:急需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住房政策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企业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第一类人才100㎡、第二类人才80㎡、第三类人才60㎡、第四类人才40㎡以上精装修住房一套的使用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在固镇工作并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第一类人才50万元、第二类人才30万元、第三类人才20万元、第四类人才10万元,安家费由用人单位和县人才资源专项开发资金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同时期已经享受上级部门安家费的不再享受我县的安家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第四条 生活补贴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可享受就餐补助待遇,院士100元/天、教授60元/天、博士、硕士40元/天。
第五条 探亲路费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服务期间并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合同,可享受一个月报销一趟往返探亲路费(以实际发生报销)。
第六条 人才津贴
对企业引进的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可分别享受县财政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1000元、700元、400元的人才津贴,人才津贴期限为两年。
上述安家费、生活补贴、探亲路费、人才津贴等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申报,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符合补助政策的,由财政部门拨付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发放到人才个人帐户。(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对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经专家评审后立项的,县财政可给予5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八条 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优惠
1、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需要就业安置,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协调优先解决。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可在本县实行对口安置。(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
2、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在15个工作日内优先解决其子女入托、入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第九条 医疗补助
1、本县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优先享受当年度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政策,具体参照固政〔2012〕29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
2、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县人才资源专项开发资金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县人才资源专项开发资金资助医疗补助费期限为5年,资助期满,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委)
3、此补助政策只限在我县工作期间内享受,离开固镇到外地工作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第十条 奖励
1、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我县设立“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奖”两年评选一次,县委县政府可颁发每人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2、高层次人才作出重大贡献的,县财政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①成功开发投产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自带项目投产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至1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